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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台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台州商会
英文名称:The Ta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endu Province 
          缩写:CCTZ(C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成都台州商会是由台州在川企业和台州籍人,为促进台州在外商人联谊亲情、乡情、友情,进行交流、互助、服务、中介、协调、共同发展,自愿组成的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台、蓉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和发展服务,并组织协调、开展多项活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巩固提升台州在川企业的信誉度、美誉度和知名度,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本《章程》为规则,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成都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成都市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8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 业务范围:
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商务活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任务:
(1)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2)组织会员联谊活动,组织或参加各类商务社交,为会员创造更多掌握信息、熟悉人脉的机会,增进乡情,增强团体凝聚力;
(3)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商业会展和经贸洽谈会,组织会员出访,发挥台州企业在川的团体作用;
(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5)为会员提供企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提供经济产业政策和经济导向、动态等信息服务,开展企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办会员、台蓉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台州同乡委托的各项事宜;
(6)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动向,报道家乡成就,报道商业机会;
(7)在政府的支持下,兴办、管理商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9)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核并报会长会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会费收取办法及标准:会费按年缴纳,每年在四月底以前交齐。会长缴纳5万元/年;常务副会长缴纳2万元/年;副会长缴纳1万元/年;常务理事缴纳0.20万元/年;理事缴纳0.05万元/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会议,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有处罚,在附则中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推举名誉会长;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上一级申请登记;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二) 聘请顾问;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关人员组成,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觉悟高;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必须从上一届常务副会长中产生,本会常务副会长必须从上一届副会长中产生,常务副会长总人数的比例为副会长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议事会议、会长会议、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代表商会出席各种会议、商务活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 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三)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 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 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06月0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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